国务院: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3 月 28 日,《国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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