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形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别忘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想必大家都并不陌生,不过你如果一直以为只有当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你就错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主要情形如下: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在上述的十七种情形下,劳动者的解除属于法定解除权,这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