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给钱就上访”拿十万救助款 一审被判5年(图)
因对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及后期执行情况不满,河南农民李志洲长期上访,直至涉罪被抓。2018年春节前,他被郸城县法院一审认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定,其以“不给钱就上访”等理由,“强拿硬要公共财物105100元”。 其中10万元本是一笔“救助款”。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李志洲曾与“被害单位”项城市王明口镇政府签订了一份“息诉罢访”协议,镇政府一次性给付李志洲10万元困难救助款,李志洲保证不再上访。
其后李志洲仍然在周口、北京等地多次上访,直至2015年10月被警方拘留。
该案历经3次开庭,2018年2月9日,郸城县法院下达上述一审判决。李志洲的辩护律师姬来松告诉澎湃新闻,李志洲不服该判决,于2月22日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请求改判无罪。
2012年11月11日,王明口镇政府与李志洲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协定政府给付10万元困难补助后,李志洲息诉罢访。家属供图
一审法院:“不给钱就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案最初于2016年7月22日在郸城县法院开庭。郸城县检察院指控李志洲犯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志洲敲诈勒索项城市王明口镇政府10万元及宋新华5000元、王卫东100元。经查,李志洲索要以上钱财,是以不给钱不回项城、不给钱就上访等理由强拿硬要,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称要件,系寻衅滋事行为,因此指控被告人李志洲犯敲诈勒索罪罪名不成立。
被害单位王明口镇政府给付李志洲的10万元,源于一份“息诉罢访”协议。
法院查明,2012年11月11日,在周口市中院内,王明口镇镇长刘长岭代表镇政府与李志洲达成协议,为解决李志洲多次到上级部门反映法院、公安局、镇政府、行政村相关事项,因其家庭生活困难及医疗求助问题,决定给予其救助。
协议规定,王明口镇政府一次性给付李志洲困难救助10万元,同时,李志洲保证从即日起息诉罢访,如有违反,自愿退还,并承担法律责任。
镇长刘长岭出具证言称,2012年11月,李志洲主动要求政府给他25万,其代表镇政府同李志洲谈判,最终谈到10万,“不给他就继续上访,以各种理由向政府施压”。
第一次开庭时,公诉方当庭出示了一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的意见》的书证,该文件由中共项城市委2012年4月6日发布,其中写道:“对越级上访实行分类处罚制度”,“年度内发生3起赴省集访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重点管理,单位一把手引咎辞职或免职”,“年度内发生2起赴京集访的,对责任单位实行重点管理,单位一把手引咎辞职或免职”。
据判决书所载,北京市公安局2009年8月24日曾作出一份训诫书,李志洲于2009年因在北京滞留,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府右街派出所查获,予以训诫。
其训诫内容为:中南海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被告人提出上诉
庭上,李志洲的辩护律师姬来松提出,李志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李志洲有明确的诉求,并未无事生非,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李志洲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及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多次到北京中央机关、河南省高院、周口市中院等地区非正常上访......并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悬挂横幅、大喊大叫、敲打锣鼓及围堵、拦截公务车辆、辱骂国家工作人员,在周口中院、周口市公务员小区等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
2012年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并未能终止李志洲的上访行为。
据判决书显示,李志洲其后又去周口市中院、河南省高院、北京等地多次上访,提出项城市法院还要再给他10万元。法院认定,协议签订后的2013年及2014年,李志洲有12次上访、闹访行为,情节包括围堵法院大门、拦截车辆、拉条幅、敲锣、大喊大叫。
这个过程中,李志洲向项城法院两位接访人员共索要了5100元。此情节由检方在第三次开庭时补充起诉,法院最终予以认定。
两位被索钱的被害人系项城法院工作人员宋新华及王卫东,两人都曾多次到周口、郑州、北京等地接访李志洲。据判决书显示,宋新华称,“李志洲的目的就是要钱,否则他就不停地缠访、闹访”。
在姬来松看来,5100元的认定证据缺乏,只有证人证言。“除证人证言外,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志洲有拦截车辆、辱骂他人的行为。”姬来松称。
判决书显示,法院还采纳了其他20位证人的证言。这20人包括时任王明口镇政府镇长刘长岭、财政所所长杨波、时任项城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和平、项城市法院副院长韩伟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