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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卖 150 碗熟肉被举报判罚 5 万,法院回应:已听取当事人意见

2022-04-22 来源: ZAKER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据 @重庆一中法院 最新回应:近期,部分媒体报道了 " 卖 150 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 " 引发社会关注,经核实该案系上诉人忠县毛某某土特产经营部与被上诉人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我院已于 2022 年 4 月 7 号做出二审判决。4 月 22 日下午,我院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工作人员还介绍了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流程,并提供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实务指南》手册、《民事再审申请书》常用诉讼文书格式等材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尊重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案件相关后续情况,请广大群众关注官方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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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报道

重庆的王女士一家在忠县开店销售土特产,前一段时间,有一位顾客从她这里订购了 150 份传统熟肉,结果该顾客以 " 三无产品 " 为由将她们起诉,法院二审判决其退还货款并给予顾客 10 倍赔偿,赔偿金额五万元。22 日,记者联系到王女士,她表示,难以接受这个结果,会继续申诉。

卖 150 碗熟肉被起诉

王女士介绍,她的婆婆是一位善良朴实的农村老太太,会做很多农村美食,像是渣海椒、风豆食以及蒸烧白、腊肉等等当地美食,王女士跟着婆婆学习做这些美食。

她是在四五年前她开起了名为 " 毛妈妈土特产 " 的网店,和婆婆及丈夫一起专门卖这些自制的风味美食。一开始,网店的产品主要以泡菜类为主,去年他们增加了粉蒸肉等传统美食。

王女士说,他们网店有一名姓邵的顾客。" 他在 2019 年就在我们店铺购买过泡菜,后来又成了店里的会员。" 王女士说,去年 7 月份,邵姓顾客从他们网店订购了 150 份扣肉类产品,其中包括粉蒸肉、回锅肉以及烧白。" 当时对方说是单位团购,这些产品一共是 4500 元。"

购买后,邵姓顾客要求发货,王女士表示,这些产品都是现做现卖,所以要等两天。等这 150 份扣肉做好后,她用真空包装发货,但包装上没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地址、保质期等标识内容。

过了一段时间后,邵姓顾客以 " 三无产品 " 为由将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告上了法庭,提出退还货款 4500 元,并且按货款的十倍金额予以赔偿。收到法院通知后,王女士一家有些不知所措。" 就是做点烧白,怎么就让人告了?" 王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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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索赔 5 万难以接受

" 我们出售的是散装食品,每次做好之后,我们都会在储存食品的冰箱上贴上标签。我们在食品上也有标签,当时我们正在做标签,结果那名顾客买这些食品的时候,我们正在做标签,不是说我们不做。" 王女士。

" 根据《重庆小作坊条例》,做好的散装食品容器上贴标签,我们是做到的。即便是我们没有贴上标签,那也是标签上的瑕疵,如果要退一赔十的话,我们难以接受。" 王女士说。之前也发生过这么一件事。" 当时工人疏忽没打生产日期,当时因为都是会员,也没人太在意这件事。"

在二审判决书上,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在上诉时称,那 150 份扣碗不是预包装食品,而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散装产品,生产销售渠道合法。

但法院认为,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法院支持原告邵某的诉求,判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加上案件受理费,王女士家一共要掏 5 万余元。

记者调查了解到,《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 " 小作坊食品 " 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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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牵扯多起产品销售纠纷案

王女士表示,她可能遇到了职业打假人。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邵姓顾客名字,发现邵姓顾客牵扯到十余起产品销售纠纷案,但大部分案件都是邵姓顾客提出撤诉申请。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邵姓顾客曾在重庆大渡口某超市花 5.4 元购买散装 " 排骨面 "1 袋,然后要求赔偿 1000 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产品为散装销售的 " 排骨面 ",其保质期的相关标识规定并不直接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准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散装容器中持续售卖的产品本身即存在客观上新旧更替的流动性,客观上存在售卖散装食品真实状态与标识不一致的可能。同时,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挑选中也不会完全仅仅依赖容器上的标识。而原告举示的购物视频中,案涉产品并未出现任何变质的情况,原告亦没有进一步举示证据证明该产品已经出现了腐败、变质或者不适宜食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故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出售的案涉产品确实存在瑕疵,但不应据此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驳回邵姓顾客的全部诉讼请求。

邵姓顾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买了 8 次过期食品就不是消费者了。" 邵姓顾客称,王女士一家此前在售卖粉蒸肉等扣碗时,都注明了产品信息。其提供的图片显示,王女士家去年 8 月份售卖的粉蒸肉,上面确有包装,且注明了品名、配料、保质期、生产单位等产品信息。

" 所以,他们明确知道要在包装上注明产品信息。而且从我下单到他们发货近三天时间,难道没有时间去贴?" 邵某称," 他们没有去做这件事,说明他们懒得去做。而且有逃避抽查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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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减轻损失需指证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就王女士遇到的事情,记者咨询了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赵光绪律师。" 首先要明确一个事实,就是他们生产的这个产品确实在包装上没有标明各种规定的信息,确实是属于三无产品。" 赵光绪律师说," 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她存在的这些问题,对她进行的相应的处罚,而这个处罚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 如果王女士想要减轻自己的损失,保障自己的利益,必须要指明对方不属于消费者,而属于职业打假人。" 赵光绪说。" 如果对方是职业打假人,而不存在消费者这一身份,也就不存在给予商家惩罚性赔偿,赔偿也不会这么高,因为这个惩罚性赔偿主要还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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