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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医生给这类孕妇堕胎,可能面临执照吊销、坐牢的命运

2017-12-16 来源: 丁香头条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这是丁香园(微信号:dingxiangwang)每周六上午 12:00 的医周新闻时间,本周为大家带来行业内的 3 条重要信息。

这件事发生在美国

美国当地时间本周三,俄亥俄州参议院通过议案,禁止怀有唐氏综合征胎儿的女性堕胎。医生若在明知孕妇怀有唐氏综合征胎儿而堕胎的,将被吊销执业医师资格证,还可能面临 4 级重罪的起诉。

这项议案以 20 比 12 的票数通过的,10 天内俄亥俄州州长John Kasich将签署意见,Kasich 本人曾与川普一起竞选总统,而且曾对类似反堕胎法案表示认同。

若获得通过,俄亥俄州将成为美国第三个禁止对有基因缺陷的胎儿进行堕胎的州,另外两个是印第安纳州和北达科他州。据知情人士观测,法案的通过将对州内执业的妇产科医生产生寒蝉效应,执业人数会锐减。(via reuters)

北京「十三五」方案发布

《北京市「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日前正式对外发布。

《方案》提出,2020 年北京将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在备受公众关注的医疗价格改革部分,《方案》提出将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政府主导,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

同时,适时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项目价格以及药品、耗材价格和费用。

2017 年北京在全市三级综合医院推进住院按病种分组付费工作,并向二级医院推广;对于精神障碍等需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相对稳定的疾病,探索按床日付费;研究实行门诊按人头付费,引导慢性病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到 2020 年,上述改革将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此外,北京市即将制定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将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同时,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via 人民网)

最高法:好心救人不再有顾虑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自 2017 年 12 月 14 日起施行。《解释》分为六部分,二十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积极施救危急患者

根据司法解释,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近亲属不明的;

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解释》对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上述情形下,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美容纠纷适用医疗损害责任规定

《解释》明确了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规定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同时,《解释》还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作了明确界定,以与生活美容类损害责任纠纷相区别。

主张赔偿应提交就诊、受损害证据

举证证明责任问题,是每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必然要遇到的问题,也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较受关注的问题。

据介绍,2002 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虽然缓和了患者举证责任,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其他后果,如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而激化医患矛盾,无助于医学发展进步,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患者看病就医权利。

《解释》进一步明确,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解释》也遵循上述思路规定了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适当提高采信自行委托鉴定意见门槛

据介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形不在少数,对此效力认定的问题,存有较大争议。

普遍认为,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鉴定存在明显的弊端,由此作出的鉴定意见往往仅会对委托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有利,欠缺公正性。调研中也有意见指出,自行委托鉴定对于诉前解决医疗纠纷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为保证鉴定意见的信服力,推动当事人依法启动鉴定程序,《解释》就医疗损害鉴定中单方委托鉴定的问题,适当提高了人民法院采信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门槛,规定了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共同委托而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认可,则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并予以质证;在该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采信该鉴定意见。(via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责任编辑: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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