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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的“算盘”该怎么打

2017-10-11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专栏作家 朱为群)继“营改增”、资源税和环境税改革之后,消费税改革提速的窗口已经开启。下面简单谈谈对我国消费税的目标定位和改革方向的看法。

如何认识消费税

首先,作为一个税种,我国的消费税是一种特别消费税,即选择某些特殊消费品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作为一个税收类别,我国的消费税是由包括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劳务的交易额为计税依据的一个税收体系,与所得税系和财产税系并列而构成我国的整体税制体系。

其次,消费税和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等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也就是说,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需要同时缴纳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如属于进口货物,还需要同时缴纳关税。

再次,如果将消费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来讨论,消费税改革的目标定位和改革方向,应该以消费税的特殊征税目的和独特功能定位为基础,将其纳入整个消费税体系中来考虑其与其他消费类税收的关系,而不应该仅仅考虑消费税这个特殊税种在征税范围和税率等方面的改革。特别消费税改革成败与否,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实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特殊的征税目的和功能定位。对于调节作用不明显的消费税税种或税目,应该予以取消。

最后,如果将消费税作为一个税收体系来讨论,将需要研究不同消费税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功能配置。目前,我国的消费税类税种众多,重复征税现象比较明显,如何厘清不同消费税税种的功能边界,构建合理的消费税体系,应该成为消费税改革的重要方向。增值税作为一般消费税,其功能定位应该主要发挥其筹集财政资金的作用;而以特殊货物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类型的消费税的功能定位主要是发挥各自独特的调节作用。对于调节作用相同或类似的消费税税种,应该尽量合并。

十八大以来的消费税改革

十八大以来,我国消费税改革在征税范围上作出了“有增有减”和税率上“有升有降”的调整,一方面废除了不符合消费税特征的征税对象(小排量摩托车、酒精、汽车轮胎)或者降低了部分消费品(化妆品)的税率,另一方面新增了对环境污染影响较大的消费品(涂料和电池)和提高了有害消费品(卷烟)或者奢侈品(超豪华小汽车)的税率,从实现了消费税负担的结构性调整。今后可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应适时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但必须强调,消费税的改革必须遵守“税收法定”原则,尤其是涉及税率的调整,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改革”。

消费税的征收环节选择问题

不少国家都有大量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而我国目前仅有金银首饰、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具有消费税性质的车辆购置税也在零售环节征收。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在调节消费者消费行为选择的优势,同时对税收征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消费税可以根据“来源地原则”设计成在进口、生产或加工等货物的初始来源环节征税,也可以根据“目的地原则”设计为在最终消费环节(零售环节)征收。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不仅更加符合消费税的征收原理,而且容易被纳税人和消费者所理解,还可以通过价税分离的计税缴纳方式充分体现税收的透明度。正因如此,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的改革,也可以将计征环节转移到零售环节,并在此基础上将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体系中,成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图书馆馆长、税收系主任、教授,本文根据《四川财政与会计》对作者的采访整理而成,财新网经作者授权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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