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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污致万亩水稻绝收 山东农民起诉省环保厅

2017-08-17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记者 葛明宁)近日,山东省的的一起行政诉讼案进入二审阶段。上诉的11位农民继续要求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与他们耕种土地相邻的数家企业,并介入他们与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这11位农民都不是山东本地人,他们是从其他省份去往山东滨州市承包土地的。2016年5月至6月,共计12456亩水稻出现大面积死亡;根据此案的一审判决书,相关农民根据滨州市沾化区出具的监测报告,认为绝收是由于当地企业排放的废水影响农业灌溉。

农民要求排放废水的企业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根据二审上诉状,绝收以后,出租土地的滨州市汇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农民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农民眼见租用的土地即将被收回、翻垦,污染证据即将灭失,在2016年10月向山东省环保厅快递了一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环保厅根据《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立即介入他们与污染企业的纠纷。

2016年12月,农民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山东省环保厅,认为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其后,山东省环保厅作出了对前述申请书的回复,其表示已组织调查而未发现违法排污的主体,因此不能介入农民与企业的纠纷。

2017年5月31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省环保厅胜诉;8月15日,该案二审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上诉方的代理律师、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王录春对财新记者表示,除了沾化区的检测报告,山东水环境监测中心滨州分中心、滨州市农业局出具的报告也能说明当地企业确实有超标排污的行为。

王录春说,即使环保部门不能确认企业超标排污,也应该介入相关的纠纷。“如同交通事故一样,即便合法排污导致污染事故,如同正常速度发生事故,职能部门也应调查,查清事故责任人、事故原因、事故后果,有必要的进行鉴定,出具官方认定,这样受害人可以据此维权。”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王录春告诉财新记者,稻田绝收以后,11位农民开始四处信访,有人为此吃农药而差点丧命。当地信访局带着他们找到律师,劝说他们走了司法维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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