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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掐住3岁宝宝的脖子,妈妈忙于炒菜未理会 等炒完菜问题来了

2017-03-20 来源: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这是一道司考刑法真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 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 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 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儿子掐住3岁宝宝的脖子,妈妈忙于炒菜未理会 等炒完菜问题来了 - 1

法律知识: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律认定:

(一)违反法律直接规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则。

(二)负有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

例如;母亲拒绝婴儿喂奶,造成婴儿死亡的。属于不作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绝履行的行为。是指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相关罪名: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刑法》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6)《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8)《刑法》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9)《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10)《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11)《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2)《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4)《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15)《刑法》第四百条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6)《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等。


民法总则修改:8周岁

《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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