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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科长七折买豪宅 涉受贿重审

2014-11-21 来源: 凤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南都讯记者贺达源深圳市地税局原科长叶永东以280万元低价买下开发商合同价为380万元的房产,因涉嫌受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房产评估价值为348万元,二审时叶永东认为购买时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案昨日在南山法院重审。

280万买到合同价380万房产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4年至2005年,叶永东先后担任深圳市地税局第三检查分局及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科科长。2004年,深圳市地税局第三检查分局(2005年1月改名为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科查处了深圳市金某达公司涉嫌偷税、漏税一案。2005年3月,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做出处理决定,金某达公司补缴税款及罚金、滞纳金共计240多万元。在查办该案过程中,叶永东应金某达公司请托,未对举报信反映的部分问题进行调查。

2006年,叶永东得知金某达公司在福田区香蜜湖开发名为天宝物华的楼盘,遂提出欲购买。2007年该楼盘开盘时,房产合同价为380万元,但双方约定,叶永东只需支付280万元即可。叶担心其公职人员身份不方便,便指定由朋友张某记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再由张某记过户到其名下。

2010年前后,叶永东害怕低价购买房产一事暴露,遂与张某记签订一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双方谎称叶永东以38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记所有的房产,已付280万元,尚欠100万元,叶永东以另一处房产作抵押并在三年内还清。

叶永东担心伪造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仍不足以掩盖事实,遂与张某记商定,将合同价款与实际支付房款相差的100万元在账上走平。为此,2011年5月10日和2012年2月24日,叶永东分两次共将100万元转至张某记的账户。2012年7月29日、11月27日,张某记又按照叶永东的要求将其中的90万元分两次转回至叶永东指定的账户,另外10万元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叶永东。

经鉴定,天宝物华锦园30B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2月9日的评估价值为34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叶永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房屋购买时市场价成庭审焦点

今年3月17日,此案在深圳市中院二审,叶永东一方在庭上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其购买的房产按照检方提供的评估价仅低了20%,远达不到最高院相关解释的“低于30%才被视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才能认定为受贿”,因此不能认定为受贿罪。该案被深圳市中院发回重审。

昨日庭审中,叶永东认为自己有自首立功情节。不过公诉机关认为,根据叶永东的到案经过,其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房屋购买时的市场价格再一次成为昨日庭审焦点。叶永东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没有掌握当时房子的均价,在认定被告人所受贿的数额时,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参照房屋购买时的平均价格是最接近的,“开发商合同报价380万元,是远远高于当时市场价的,以280万元成交是开发商的噱头,开发商抬高价格打折出售,以使被告人相信开发商打折让利,来拉拢被告人”。

公诉机关认为,该房屋在顶层,享有顶层空中花园使用权,因此与其他楼层房屋价格相差较大。价格评估是由专业鉴定机构做出的,具有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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