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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飞机嫌人多 擅开安全门致逃生滑梯打开

2013-12-17 来源: 凤凰网 评论0条

  14日,一名28岁的重庆男子因擅自打开飞机上的安全门,涉嫌损坏移动航空设施,被首都机场警方行政拘留。

  据报道,该男子姓冯,28岁,来自重庆。12月14日10时许,冯某乘坐四川航空3U8829航班从重庆飞往北京,当飞机落地停稳后,冯某嫌排队下飞机的人多、队伍长,便擅自打开座位附近的安全门,导致逃生气囊滑梯打开。此前空乘人员曾特别提醒其不要擅自打开安全门。

  机上空乘人员报警后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取证,并依法将冯某传唤回首都机场东航站区派出所。经调查取证,机场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因涉嫌损坏移动航空设施的冯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另外,由于维修逃生气囊滑梯以及因飞机维修导致航班非正常营运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冯某还有可能面临航空公司的经济索赔。


 微博网友在事发的川航3U8829航班上,拍下逃生滑梯打开的照片

   飞行人员:安全门若在空中打开,将机毁人亡

  因乘客的私人情绪而擅自打开安全门的情况并非首次出现。2012年8月,曾有两名乘客因不满航班延误不赔偿,曾擅自打开飞机安全门,幸好安全门只开了一道缝。报警后,两名乘客自行下飞机。

  当时,就有飞机人员对擅开紧急出口的危害给出过具体解释:“一旦滑梯预位,有人拉下把手,马上就会有滑梯放出,航班延误是肯定的,而且延误时间就很难说了。现场收回滑梯的工作必须由相关机务公司的专业人士操作,这对于航空公司和其他旅客都将导致巨大的损失。”

  而如果旅客在空中擅自打开安全出口的话,后果更加不堪设想,“客舱中的空气将会很快流失,航班极有可能机毁人亡。”

   航空公司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无论是否故意,我国对擅自打开安全门行为的处罚都是“有法可依”的。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已经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除此之外,有律师表示,“航空公司同时也完全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计算相关责任人行为导致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而航班延误导致的油费、机器维修等损失绝对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和毁坏危险,造成严重后果的,更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男子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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