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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雇员出差一夜情受伤 女子索工伤赔偿

2011-07-28 来源: 澳洲日报 评论1条

       一名女员工在出差途中,与一名男性在一家由她的雇主预定并付款的酒店里激情一夜,不料竟因此出了意外,那么这能算工伤吗?周三,联邦法庭的法官便被迫思考这个问题。

  2007年11月26日,联邦政府的一名女性雇员(由于法律原因,不便公开这名女子的姓名)在出差途中与一男子发生性关系时,床头墻壁上的玻璃灯具突然掉了下来,砸中了她的脸,导致她的鼻子、嘴巴和牙齿都受了伤,同时也因此“留下了精神性伤害”,辩护律师称之为适应性障碍。

  这名女子称她有权获得工伤赔偿,因为她是在“受雇佣期间”受伤的,她当时住在一个乡镇上,准备参加次日一早召开的会议。她的辩护律师称,根据法规,由于雇主“说服或鼓励”她在那个乡镇住一个晚上,因此她当时“处于一个特殊的场合”。

  但是政府工作场所安全机构ComCare驳回了她的索偿申请,行政上诉仲裁法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也支持这一决定。ComCare指出,发生性关系“不似淋浴、睡觉和吃饭,并非在外过夜停留的例行事件”。

  该女子的律师则辩称,这种伤害是在“生活中的例行事件中”发生的,“夜晚,汽车旅馆的房间里通常都会出现这一事件,也即是说,合法的性行为。”

  在一份提交予法庭的意见书中,原告指出,她是“在一整段或一个特定工作时间段里的间歇或休息时间里”与人发生关系,并因此受伤,这一受伤的性质与工作期间因其它休闲活动而受伤的性质是一样的。女雇员的律师指出,“喝得酩酊大醉和参加社交活动都被视为休闲活动,因这些活动受伤也都被划入工伤范围…并且能够获得赔偿。”

  但是ComCare表示,这名女子是与“一个与她的工作没有任何关系的熟人”发生性关系,因此,“不论是法定权威(legal authority)还是常识”都不会支持她的结论,即她是在雇佣期间受的伤。

  ComCare在意见书中指出,申请人的性活动与雇主要求她在外逗留一夜之间“不存在明显的联系”,它并不能给雇主带来任何益处,是“她自己寻欢作乐的意愿”让“她在受雇佣期间抛却工作…与他人进行了一项与工作毫无关系,并且不会得到其雇主积极支持的活动”。

  这个案件由John Nicholas法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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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澳居民ZibUh
土澳居民ZibUh 2015-0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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